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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商品房市场的若干规定
2017-03-03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调控商品房市场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要切实把规范市场秩序稳控住房价格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承担起房地产市场价格稳控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完善市场监测机制。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专门机构定期研判市场,及时对市场交易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对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监管工作。
  三、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划管控。修订完善县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空间发展,妥善处理房地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的关系。
  四、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限购政策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涞水县购房需先到房管局开具准购证明(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准购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和网签备案。本地户籍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五、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预售审批程序,严格要件审查和形象进度要求,限期一次性公布全部可售房源;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涨幅,完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
  六、开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预售、违规销售、虚假广告宣传、哄抬房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和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
  七、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棚改力度,增加住房供给。
  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将房地产项目供地、预售许可楼盘、可售房源等信息公开公示,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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