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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丨关于"撤销婚姻的情形”
2023-06-28 返回列表

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向张某坦白自己在婚前患有梅毒。张某得知此事后,陪同林某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某考虑后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是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虽删除了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不再是婚姻微笑的事由”这项规定,但在婚姻家庭编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相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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