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婆婆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黄某家小孩从房屋阳台15楼处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婆婆遂以黄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黄某赔偿张婆婆9万余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这条法规将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