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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丨关于“打印遗嘱”
2023-08-15 返回列表

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不服分得24%的份额,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遂判决诉争房产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律师说法: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打印机打印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并保证了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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