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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政局 涞水县农业农村局 涞水县发改局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农村孝老食堂建设的实施方案
2023-12-2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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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农村孝老食堂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完善农村养老助餐服务体系,重点满足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供餐服务需求,兼顾其他老年人助餐需求,切实提升农村老年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孝老食堂(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类设施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长者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我县的运营模式,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村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助餐服务设施。到2023年底,力争在全县50%以上的乡镇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孝老食堂(约8个),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到2024年底,70%以上的乡镇建有农村孝老食堂,服务覆盖40%以上行政村,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就餐需求应助尽助,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普遍开展;到2025年底,80%以上的乡镇建有农村孝老食堂,服务覆盖60%以上行政村,基本形成布局科学、配置合理、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持续满足老年人的就餐基本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丰富服务供给

1.支持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孝老食堂。依托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现有厨房、餐厅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在老年人集中、用餐需求较大的区域,建设孝老食堂,具备膳食加工配制、集中用餐及外送等功能,服务范围至少覆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所在镇及周边1.5公里内的行政村,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及配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制餐、配送中心,配备送餐车,为周边孝老食堂和行政村提供配送服务。

2.整合村集体闲置资源建设孝老食堂。充分利用已建成农村福院(邻里互助点)、闲置村小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废弃仓库(厂房)、村“两委”及农民闲置房屋等场所,按需求和标准增加基础服务设施,增设助餐供餐服务功能,为本村及周边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鼓励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薄弱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地方,采取单建、联建等方式推进孝老食堂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兴办孝老食堂。

3.利用现有餐饮服务资源建设孝老食堂。支持设施较为完善、功能基本齐全的养老助餐点、老年餐桌等,拓展配送功能,为周边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支持区域内有合法有效经营许可等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为低风险、社会信誉度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利用府提供的施参与养老助餐服务或运营孝老食堂。鼓励国有企业、社会餐饮企业、公共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依托自身加工能力和服务网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4.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老年助餐服务。不具备配送餐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设施,选择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烹饪技能的居民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老年人居住较为分散、难以形成一定助餐规模的地方,可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临近孝老食堂的村设置具有中转功能的老年助餐点,为村内老年人提供订餐、送餐等配送或中转服务。鼓励基层为老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二)探索工作机制

1.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属地负责、多元支撑、综合监管、社会化运营、普惠性服务”原则,建立农村孝老食堂建设领导体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村孝老食堂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和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孝老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等。

2.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探索采取多种模式,建立“政府筹一点、村集体补一点、社会捐一点、老年人交一点”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孝老食堂运营补贴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制度。鼓励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积极投入,为孝老食堂配备标准化厨房设施和餐桌、餐椅、餐具,选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鼓励各地发动各界商会、乡贤和热心公益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爱心捐赠活动,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等方式筹措建设运营资金,或无偿提供闲置房屋、直接参与助餐服务、捐赠米面粮油瓜果蔬菜,支持孝老食堂建设发展。

3.完善持续运行机制。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辖区内闲置用房改造为孝老食堂,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对外承包。承包孝老食堂经营者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经营创收盈利,保证可持续运营。依托现有公益性岗位,广泛发动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参与农村养老助餐服务。

(三)加强规范管理

1.提高建设标准。农村孝老食堂建设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建设、管理、安全等各方面工作要求,提高助餐服务质量。

2.健全规章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孝老食堂人身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资产管理等制度,规范孝老食堂运行。倡导通过为老年人购买意外责任险,有效解决老年人在就餐过程中出现的意外风险。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孝老食堂志愿服务。

3.加强资金管理。孝老食堂建设运营资金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注重加强对孝老食堂资金特别是社会捐赠资金的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和村(居)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定期在辖区内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挪用、滞留、挤占等现象,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4.强化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等级养老机构作用,定期为孝老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邀请消防、食品、卫生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孝老食堂进行工作指导和实操演练,提升孝老食堂管理和服务能力,保障老年人就近享受专业安全的为老服务。

(四)完善支持政策

1.提供设施场地支持。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将适合建设养老食堂的闲置办公用房,无偿或低偿提供给老年助餐服务运营主体运营。鼓励孝老食堂与本地综合养老服务设施一体设计、一体建设、综合利用。鼓励统筹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单位资源、各类闲置设施场地建设孝老食堂。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资金补贴。

2.建立分级补贴政策。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物价水平、养老助餐服务发展等情况,探索建立养老助餐服务补贴政策,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等情况,对就餐送餐服务实行差异化补贴或优惠。现有养老助餐政策中直接涉及老年人补贴待遇的,原则上避免调低待遇标准或缩小人群范围。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孝老食堂或其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 日前)。研究制定符合涞水县实际的工作方案(内容涵盖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任务安排),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推进目标、服务对象和推进步骤,落实保障措施,搞好组织发动。

(二)摸排建账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对照工作要求,对辖区范围内具备或能提供农村养老助餐服务功能的设施或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摸排,建立年度推进台账。2023年、2024年、2025年任务目标值要分别达到50%、70%、80%以上的乡镇建有农村孝老食堂,2024年、2025年服务覆盖40%、60%以上行政村。

(三)全面推进阶段(10月16 日-12月1日)。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整合等方式,要对规划好的各类设施或场所进行改造提升,增加基础服务设施设备,增设助餐供餐服务功能,全力推进孝老食堂建设。老年人集中、用餐需求较大的村,可按照一村一食堂的方式建设;规模较小的村,可采取多村联合的方式建设,做到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运行一个。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于当年1月1日起推进孝老食堂建设, 10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组织考核验收,确保高标准完成2023年度目标任务。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农村孝老食堂建设作为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强力推进落实。发挥政策叠加作用,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务实举措,稳步扎实推进。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内农村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农村养老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发改部门积极引导社会餐饮企业、集团餐服务企业提供为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培育专业化养老助餐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农村养老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指导、专业监管等工作。强化改革创新意识,通过城乡联动、对口帮扶等方式,探索推进农村孝老食堂建设的有益做法,务求工作实效。

(三)加强督查评估。民政局建立建设进度动态监测机制,结合重点工作推进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要加强专项调研督查、定期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成效,指导孝老食堂建设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四)及时总结经验。民政部门要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围绕政策保障、推进机制、设施建设、运行模式等方面,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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