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3家企业4个批次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涞水鑫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7月18日;检验报告编号:NO:TJ-J22070692;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鑫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姜,该店负责人隋意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县老陈菜店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9月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61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9月21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二、涞水县巴坊菌汤火锅店经营中使用的餐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餐筷:检验报告编号:NO:TJ-J22070722;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巴坊菌汤火锅店使用的餐筷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餐筷,该店相关负责人杨文凯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8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使用不合格餐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停止使用该洗涤剂和不合格餐筷,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当罚[2022]201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8月22日立即停止使用该洗涤剂和不合格餐筷,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餐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杜绝使用不合格洗涤剂。 三、涞水县马栓饭店经营中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餐具:检验报告编号:NO:TJ-J22080824;NO:TJ-J22080825。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马栓饭店经营中使用的餐具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饭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餐具,该店负责人马同栓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饭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8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饭店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停止使用该洗涤剂和不合格餐具,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饭店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当罚[2022]200号)。 (三)整改情况 该饭店于2022年8月22日立即停止使用该洗涤剂和不合格餐筷,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餐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杜绝使用不合格洗涤剂。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