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管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8-09 返回列表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0家企业15个批次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涞水县折上折百货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867;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折上折百货超市销售的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姜,该店负责人张桂勇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北京渔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新发地分公司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94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6月9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二、涞水县古坤副食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8015;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古坤副食商店销售的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姜,该店负责人何春杰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普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95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5月29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对食品进货渠道进行严格筛选,对已售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

三、涞水县超兴隆商店经营的姜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964;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香蕉: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974;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超兴隆商店销售的姜和香蕉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姜的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和香蕉的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公司,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姜和香蕉,该超市经营者张永超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商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98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5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和香蕉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停止售卖此批剩余生姜、香蕉,召回不合格商品,对店内其它商品进行全面检查。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加强进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四、涞水县胖妞商店经营的姜、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947;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尖椒: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951;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胖妞商店销售的尖椒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蔬菜,该店负责人商银平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定兴县万客果蔬店销售凭证、商丘市田青农业有限公司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证。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尖椒和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99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5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尖椒、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已售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加大进货食品的检验检测力度,并承诺绝不出售不合格食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

五、涞水县小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徐香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798;检验项目腈苯唑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香猕猴桃: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797;检验项目氯吡脲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小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腈苯唑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徐香猴桃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氯吡脲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姜,该店负责人杜宗杰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高碑店市新发地大侯果蔬批发部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香蕉、徐香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01 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5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香蕉、徐香猕猴桃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狠抓采购制度的落实,筛选供货商,加强不合格商品的质检。

五、涞水县全安商店经营的韭菜、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980;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983;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全安商店销售的韭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蔬菜,该店负责人卢全安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县董雪蔬菜批发部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韭菜、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02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6月8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韭菜、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七、涞水县梁桂明经营的尖椒、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尖椒: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788;检验项目氟虫腈、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787;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梁桂明销售的尖椒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氟虫腈、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蔬菜,该店负责人梁桂明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高碑店市新发地树果蔬菜批发部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尖椒、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05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5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尖椒、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八、涞水县栗悦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9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7774;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栗悦超市销售的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公司,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韭菜,该超市经营者甄建禄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进货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00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5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查找不合格原因,把好进货关,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

九、涞水县荣楚食品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24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9456;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荣楚食品店销售的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蔬菜,该店负责人郭小阳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县董雪蔬菜批发部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6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08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6月23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认真检查各类蔬菜,进货时多注意,把好进货关,加强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十、涞水县折上折百货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5月24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9477;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金阔商店销售的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姜,该店负责人曾金荣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县董雪蔬菜批发部销售凭证、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2年6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上述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10号)。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2年6月23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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