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管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3-31 返回列表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7家企业7个批次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杨洪涛(涞水县洪涛小吃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NO:A1C111077A1F6183843;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该单位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制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参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适用情形,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10号)。

(三)整改情况

该单位于2022年1月27日立即启动整改措施,对制售的油条进行改良,并作出如下整改: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二、涞水县晨贵小吃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NO:A1C111077A1F6183861;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该单位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制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和当事人家庭环境及自身身体状况等原因,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食处罚[2022]21号)。

(三)整改情况

该单位于2022年1月27日立即启动整改措施,对制售的油条进行改良,并作出如下整改: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三、杨雪英(身份证:132425********0561)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03月01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2196;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日对该单位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涞水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书号:涞市监涉罪移[2022]1号)。

四、涞水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1月06日;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2A00171;检验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6日对该公司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韭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和电话联系方式与购买者沟通,并向消费者做出消费退款,在以后的经营中,继续保持履行进销货查验义务,出售符合标准的蔬菜。

五、涞水县第四中学食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芹菜: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2年01月04日;检验报告编号:NO:A1C111077A1F6181442;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4日对该单位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立即启动整改措施,并作出如下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继续保持履行进销货查验义务,从进购渠道方面加强管理,保证使用符合标准的蔬菜。

六、涞水县明义中学食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鸡蛋: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检验报告编号:NO:A1C111077A1F6181760;检验项目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对该单位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立即启动整改措施,并作出如下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继续保持履行进销货查验义务,从进购渠道方面加强管理,保证使用符合标准的食品。

七、涞水县永阳中学食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鸡蛋:规格型号:kg;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检验报告编号:NO:A1C111077A1F6181758;检验项目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对该单位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立即启动整改措施,并作出如下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继续保持履行进销货查验义务,从进购渠道方面加强管理,保证使用符合标准的食品。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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