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4家企业7个批次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涞水县天明鱼店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鲤鱼:规格型号:kg;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8月22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SP09633;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该鱼店销售的鲤鱼进行抽检,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销售不合格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综合上述因素,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市监处罚[2021]983号)。 (三)整改情况。该鱼店于2021年9月19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鲤鱼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各类鱼类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二、涞水县勾记小吃部加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9月01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SP11048;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对该店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将该案移送至涞水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2日予以刑事立案(文书号:涞公食立字[2021]1089号)。 三、涞水县阿卡酒店在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蘸料盘: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8月27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CJ00564;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椭圆盘: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8月27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CJ00562;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该酒店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酒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涞市监责改〔2021〕139号)。 (三)整改情况。该酒店于2021年9月13日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排查餐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善各项基本制度,加大自检管理制度,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 四、涞水县四季酒店在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小盘: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8月26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CJ00558;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勺: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8月26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CJ00560;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8月26日;检验报告编号:NO:ZD2021CJ00557;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该酒店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酒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涞市监责改〔2021〕140号)。 (三)整改情况。该酒店于2021年9月13日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排查餐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善各项基本制度,加大自检管理制度,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