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管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8-09 返回列表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做好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3家企业4个批次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涞水县芳芳综合商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9日;检验报告编号:NO:TJ-J23040383;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芳芳综合商店销售的韭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韭菜,该店负责人刘芳芳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县祖家食品商店销售凭证、首衡高碑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3年6月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积极召回问题产品并做好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53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3年5月25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韭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了解客户食用情况;把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履行好食品安全制度。

二、涞水县亭江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9日;检验报告编号:NO:TJ-J23040396;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亭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韭菜,该店负责人刘春江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涞水县鲜悦蔬菜店销售凭证、首衡高碑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2023年6月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积极召回问题产品并做好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53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3年5月24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韭菜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对食品进货渠道进行严格筛选,对已售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

三、涞水县食遇饭店销售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塑料杯;购进日期:2023年04月21日;检验报告编号:NO:TJ-J23040429;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脚杯;购进日期:2023年04月21日;检验报告编号:NO:TJ-J23040430;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任务来源: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涞水县食遇饭店销售使用的塑料杯、高脚杯被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至该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塑料杯、高脚杯,该店负责人李海涛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6月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塑料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积极召回问题产品并做好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

该店于2023年6月3日立即启动召回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塑料杯、高脚杯进行召回,并作出如下整改: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对销售使用的塑料杯、高脚杯进行严格消毒,对已售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   


涞水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涞水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2-4522102 邮箱:lsxzfwz@163.com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