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规程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规程
1.补贴发放范围
本文规定老年人福利补贴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其他要求等。
2.补贴发放依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受理条件
3.1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3.2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和特困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3.3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4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4 .申请材料
4.1 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4.1.1 申请表;
4.1.2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4.1.3 本人3张近期免冠照片;
4.1.4 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4.2 经济困难(特困)高龄老人服务津贴
4.2.1 申请表;
4.2.2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4.2.3 本人2张近期免冠照片;
4.2.4 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1.5 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4.3 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津贴
4.3.1 申请表;
4.3.2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4.3.3 本人2张近期免冠照片;
4.3.4 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3.5 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4.4 百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贴
4.4.1 申请表;
4.4.2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4.4.3 本人3张近期免冠照片;
4.4.4 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5.办理流程
5.1 补贴申领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5.2 材料审核
5.2.1 村(居)委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或社区管理办公室;
5.2.2 乡(镇)或社区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5.2.3 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3 资金发放
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的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与每月底前将资金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6 .其他要求
6.1 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
6.2 各乡镇(社区)要每月及时准确报送情况说明,对死亡和困难80周岁新增人员认真核对避免重复享受津贴补贴。
6.3 对80周岁高龄津贴普发人员和80周岁困难人员要注意认真核对,避免重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