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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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政局 涞水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3-08-07 返回列表

涞水县民政局  

涞水县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按照《保定市民政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新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月补差不低于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444元。

农村低保继续采取分类施保方案,分四个档次,定义为A、B、C、D类。

A类: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此类人员月享受全额保障金537元(原月补助金额470元)。

B类:主要是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此类人员月享受补差保障金350元(原月补助金额345元)。

C类:因有重特大疾病(30种)及罕见病、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员)导致困难的家庭。此类人员月享受补差保障金310元(原月补助金额285元)。

D类:因单亲、子女上学导致困难的家庭,因常见病、老人病导致困难的家庭,临时性困难家庭等。此类人员月享受补差保障金270元(原月补助金额245元)。

(二)城乡居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36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388元。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执行,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扎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救助金按时发放到位。

 

涞水县民政局

涞水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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