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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2018-09-18 返回列表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了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发展我县中医药事业,鼓励社会办医,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 现将《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涞卫计字[2018]15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做好本辖区的宣传工作。
  附件: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涞水县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图

涞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局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和〈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样式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6号),传统中医诊所可通过备案设立,为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二、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核验,交复印件);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原件核验,交复印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备案中医诊所诊疗范围
  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如穴位注射、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等,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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