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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九)
2018-09-03 返回列表

刘佳音(先生/女士):
  您于2018年8月31日反映:“反映保定市涞水县鹏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印象城一期5栋楼没有达到验收标准,强制向业主交房,并强制收取采暖壁挂炉4480元。此外,一期业主在2016年6月就签订了购买合同,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颁布新的政策规定自2017年5月1日执行,但开放商强行让全体业主按照新政策130元/平米缴费,同一县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不一致,不公平,要求解决。
  经调查,1、燃气壁挂炉收费问题。壁挂炉定价每台4480元向业主收取,按双方自由询价结果结合农村气代煤壁挂炉价格每台2850元向业主收取。
  2、延期交房及违约金问题。鹏渤地产在2018年7月31日前因未取得联合验收报告,未达到交房条件,无法交房。待取得除“人防验收”和“环评验收”以外的验收报告后,方可向业主交房,业主必须收房。经开发企业和业主代表协商在办理“联合验收报告”期间减免两个半月延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3、关于鹏渤地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问题。按《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也就是说按每平米130元的标准缴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时。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保定市住建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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