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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11-29 返回列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涞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相关政策,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依据《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 96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冀财农[2017]68号)和《保定市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办法(试行)》(保财[2017])293号等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我省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应依据扶贫政策、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县扶贫办将上级下达扶贫切块资金和县本级安排扶贫资金依据脱贫攻坚规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第七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汇总提出统一分配使用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

  第八条 结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扶贫产业。
  (二)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组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支持金融扶贫,搭建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担保资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我县金融扶贫政策和机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全县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四)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 企业担保金;
  (十)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扶贫办,扶贫办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等由扶贫办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或完善相关资料等,项目建设规范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扶贫办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河北省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及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由扶贫办根据批准的扶贫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向县扶贫领导小组提出拨款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将项目资金拨入扶贫办账户,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商品劳务提供者或扶贫对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按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县扶贫办、财政局汇总提出统一分配使用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二)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 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扶贫办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对支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县扶贫办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7天。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并由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县扶贫办在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由驻村工作队、村干部和贫困户代表参与。由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财政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审计等,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扶贫办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项目预决算、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审计报告、县级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作为年终考核部门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扶贫、财政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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