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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11-29 返回列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冀政办发(2016)21号、冀财农(2016)130号、冀财农(2017)14号等文件要求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涞政办发〔2017〕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确保资金接得住、用得好、有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加大统筹整合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
  第三条 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调动我县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划引导,整合资金。认真落实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各项涉农资金的重点方向投入。
  第五条 县级审批,权责一致。县政府是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责任主体,根据脱贫攻坚规划,自主安排确定所支持的项目,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第六条 精准使用,提高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做好脱贫攻坚规划,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实施扶贫“五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加强协调,强化督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摒弃部门利益,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脱贫攻坚任务的要求,及时修订部门专项规划,实现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

第四章 整合范围

  第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是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5、林业补助资金。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8、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9、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10、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11、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1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1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14、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5、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旅游发展基金。17、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8、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9、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3、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省级林业补助资金。5、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6、 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7、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8、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9、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10、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11、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12、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13、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14、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15、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16、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17、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18、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20、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三)市级财政资金范围(3项):
  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市级农业生态建设补助资金。
  (四)县级财政资金范围:县级扶贫配套资金。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打破资金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到我县各部门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政府依据全县脱贫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政府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扶贫产业。
  (二)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组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支持金融扶贫,搭建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
  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担保资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我县金融扶贫政策和机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全县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四)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全面工作。
  (一)发改部门协调扶贫及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脱贫攻坚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参与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协助扶贫部门设立项目库。
  (二)县扶贫部门牵头,协调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下达扶贫投资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整合资金支出进度,负责项目确定、实施及管理,通过落实公开、公示及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县统筹整合涉农部门的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扶贫相关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并组织项目验收,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五)驻贫困村工作队负责参与对本村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县上年度到位整合资金总量,测算年度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计划,并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县扶贫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项目库项目情况和整合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整合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县各项目牵头部门下达。
  第十四条 各项目牵头部门依据批准下发的整合资金方案,尽快做好项目概算、组织项目编制、评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力争当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指标的调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工作,根据年度脱贫计划精准确定实施项目,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七条 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得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十八条 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拨付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有专项资金核算管理要求的,可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按规定审批的扶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县扶贫部门申请,由县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批准的扶贫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向县扶贫办提出拨款申请,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将项目资金拨入项目牵头单位账户,由牵头单位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结余结转要严格执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招标、政府采购程序外,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减少。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果、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评价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采取项目单位自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形式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部门、乡镇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由县扶贫部门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各涉农相关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涞政办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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