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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发布重要公告
2019-06-10 返回列表

       为规范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销售行为,结合近日国办暗访督导组对高碑店市和白沟新城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和用户安全使用情况发现的问题,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一)非法运输、储存、倒灌、分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充装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钢瓶;
(三)外表损坏、腐蚀、变形严重及被判报废的气瓶不得灌装;
(四)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不得灌装;
(五)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9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2、行动时间:2019510日起
3、任务分工:
(一)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住建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加大对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站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的液化石油气网点,由发改局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燃气非法经营活动和气瓶非法充装行为。
(三)对非法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企业或个人,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单位及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对走街串巷的液化石油气无照游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交通、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非法经营、买卖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零容忍”的原则坚决予以取缔。
(五)对报废钢瓶的检测和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收缴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履行钢瓶定期送检和不合格钢瓶报废责任,督促气瓶检验机构依法履行钢瓶检验及判废钢瓶消除使用功能的义务。
欢迎广大居民,对液化气非法充装、销售及违规存储,销售及违规存储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发改局:4522152
住建局燃气办:4899688
交通局:4523535
市场监管局:4522207
 
特此公告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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