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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涞水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2-10-18 返回列表

政府文件:河北涞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涞水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公示


一、制作文件意图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投资高地、政策洼地、创业福地,叫响“涞水 来就行”品牌,鼓励和吸引外来企业到涞水投资兴业和本地企业扩大产能,推动涞水高质量发展,打造京雄保一体化发展先行区,特制定本招商引资政策。

在《涞水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制定中,我们对涞水县自2018年以来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了梳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沿用。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扩容增效优化保障服务转型的意见(试行)》(保政函﹝2021﹞75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22﹞10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了用地保障政策。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六节,已面向相关委办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涞水产业发展定位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延展产业链条项目、重要关键环节补链项目、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及专业化区中园建设项目(不含“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条 设立涞水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激励和扶持投资项目、企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和项目引荐人。

第三条 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同属于本招商引资政策的范围。

第二节  项目引进政策

第四条 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为国内5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权威机构排名)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产业龙头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总部搬迁至涞水或选择涞水为IPO注册地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招商引资人奖励。招商引资人为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引进项目摘地价款进行奖励,项目单位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后,对招商引资人按照土地摘牌总价款的3%进行奖励,一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1个月内奖励资金到位。

第三节  财税支持政策

第七条 新建项目按照入驻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建成投入运营三年内每亩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不同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9%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

第八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县、每亩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生产性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营业收入的 5‰给予企业奖励,连续奖励3年(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未在我县缴纳全部税种的按比例核算)。

第九条 对新引进租用车间建设的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租金补贴和设备补贴。每亩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年度租金50%给予补贴;每亩每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年度租金100%给予补贴;每亩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设备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四节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条 对企业引进的驻县工作的院士,经省政府批准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3个人购房或租房补贴,购房的每人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租房的给予5年每月1000元租房补贴。年纳税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

第十三条 新入驻企业聘任的员工,优先办理居住证手续,愿意迁入户口的,给予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可正常享受城镇居民划片就学政策。

第十四条 新入驻企业聘任的在涞水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工程师和技师以上人员,给予每年免费游览野三坡一次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对新投产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对企业3名高层进行业绩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万元。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但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五节  用地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实行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剩余50%即第二期出让价款企业出具承诺书后一年内一次性缴清并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探索实施先租后让。开发区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企业可申请实施先租后让、达产出让的方式供地,即采取首期租赁,租赁期为5年,达产后再予以出让的供地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大提效,创新“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通过合并审批事项、前移审批服务、压缩审批时限、再造审批流程,拿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节  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组织部、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自规局、人社局、统计局、教体局、审计局、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金融办、三坡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为成员的招商引资政策落实联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规范操作流程,每年2月底前,符合上一年度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联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3月底前,开发区管委会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汇总后,形成申报企业名单报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将企业名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经批准后召开奖励表彰大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4月底前完成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由开发区委托第三方公司审计评估认定;纳税数据由税务局审核提供,每亩每年纳税额核算应剔除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影响;奖励资金均为税前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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