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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2017-03-30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县城中村和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生产运营,构建电力、燃气安全运营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消除“气代煤”、“电代煤”安全隐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落实“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以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核心,以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为依据,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时间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气代煤”工程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梳理,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力争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采取集中整治、标本兼治的整治措施,加快建立“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使用和运行的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主动认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无缝隙监管体系。
  组   长:张晓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韩彦清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晓亮   副县长
          刘文占   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亚民   县住建局局长
          赵会臣   县发改局局长
          李国强   县安监局局长
          曲建东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质监局局长
          李大伟   县交通局局长
          陈桂富   县规划局局长
      张宏春   县供电公司经理
          夏长江   县电视台台长
          王金龙   县教育局局长
          杨亚东   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晓光   县消防大队队长
  办公地点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局长李国强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杨亚东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据法定职责和责任分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项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是我县为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工程点多、面广、线长,尤其是涉及地下管网和露天管道铺设,施工工艺复杂,安全标准要求很高,不容我们在工作中有一丝马虎。而且,“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针对的主要用户是农村、社区居民,一旦不按安全标准要求施工和管理,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势必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隐患,对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对此,各相关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做好气代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记“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气代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为全县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严格监管。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主动认领责任,建立无缝隙监管体系。
  县安监局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综合安全监管,指导协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住建局全面负责燃气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燃气安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加强燃气设施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消除隐患;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标准规范要求实施竣工验收。
  县公安局负责“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的消防安全“三同时”审核工作及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严禁投入使用,加强对燃气撬装车等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工具及其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规划局负责燃气管线、门站的统一规划,确认与重要社会公共设施及人群密集场所与燃气管线、门站的安全间距确认工作,避免长输油气管线、热力管线、地埋电力、通讯等线路发生近距离平行交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气代煤”、“电代煤”施工工程立项审批工作,强化对天燃气长输管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县质监局负责气代煤工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的登记、检测工作,严禁设施设备“带病带患”运行。(压力容器设计压力或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150mm;压力管道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燃气管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管线与铁路、公路涉及穿越工程的建设项目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燃气撬装车等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工具及其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供电公司全面负责对“电代煤”工程的监督监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安全管理、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及安装的设施设备例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责令一律不能施工建设,确保“电代煤”工程安全。
  县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安全用气等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学生把安全知识带回家,提高广大居民安全用气的意识。
  县电视台要高频次播出 “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有关安全的节目、安全用电、用气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用气、用电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乡镇政府、社区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村安全员对施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报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处理;要组织对用气安全、应急处置、自救等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号召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危害、破坏燃气和电力设施设备的行为,努力营造安全用气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落实责任。电力、燃气企业作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施工单位,也是“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主动办理发(配)电、燃气储存供应等工程项目的安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标准;要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坚决做到“六个必须”:一是施工方和燃气管线企业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线巡线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全时全过程的盯防;二是所有涉及燃气管线、供水管线、供热管线、供电管线的施工作业活动,在施工进行时,施工方必须向管线所属单位提供施工方案、接受管线所属单位的管线埋深等技术交底;三是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与管线所属单位协商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如改变施工方案必须与管线所属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方可施工。四是施工方必须对所有参与顶管作业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存档备查,否则不能参与施工。五是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图纸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方可作业。六是施工作业完成后向,有关安全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取得相应许可方后可投入使用;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百分百持证上岗。
  各企业在各部门验收合格后运行期间必须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制度,乡镇、社区(街道办)、企业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面对面宣传关键节点,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设备机制。
  (四)狠抓整改。各相关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扎实工作,要勇于克服困难,敢于较真,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必须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五)强化执法。各相关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排查中,要做好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三同时”和“三违”行为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坚决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得予以严厉处罚。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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