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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8-07-02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法院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涞水县公安局
涞水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
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县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积极成效,为平安涞水、法治涞水、和谐涞水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欢迎广大群众关注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对以下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举报: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和扶贫款项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匪”“村霸”“地头蛇”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市场流通领域的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以“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等“套路贷”名义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金融领域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和“村匪”“村霸”“地头蛇”等突出问题线索,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法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对泄露举报信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针对举报人及其家属、证人、鉴定人的威胁、恐吓、报复行为,使举报人及其家属、证人、鉴定人人身安全得到保护,消除举报人举报黑恶势力问题线索的思想顾虑。
  对群众的实名举报,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县扫黑办将及时予以2000元至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为公安机关破获重大黑恶组织犯罪举报重要线索的,加重奖励。

  涞水县扫黑办24小时举报电话:
  15630236683

  涞水县扫黑办举报邮箱:
  lsxshb20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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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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