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河北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向社会主动公开主要政府信息目录为工作动态、政务公开、公示公告、互动交流、政务服务等类别。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到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点:涞水县府前街136号 邮政编码:074100 联系电话:0312-452214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涞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到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时间; 4.领取方式(自行领取或邮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依申请信息公开相关。 (三)申请的处理 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受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齐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件。 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以收到申请的当日为基础进行处理。 答复。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以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本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问价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及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本机关纪检组投诉。监督电话:4522140。 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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