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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矿产资源的处置办法(试行)
2022-06-23 返回列表

政策解读:关于《涞水县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矿产资源的处置办法(试行)》的解读

涞水县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矿产资源的处置办法(试行)

为全面加强合法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矿产资源的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避免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料除自用之外销售牟利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 函》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部执法局《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通知精神,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是指在道路交通建设、城镇建设、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开发整理、矿山治理、地灾防 治、国有土地建设等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 用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

第二条 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作为主管单位 经济开发区内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为主管单位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办作为主管单位。

第四条 涉及设施农用地的社会投资类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控项目用地选址及立项手续的审批,坚决杜绝因施工建设产生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如确需产生少量矿产资源,只能用于项目区场地平整,不得进行处置,不得外运。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初步测算采出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总量及自用量,并出具剩余资源测 算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

主管单根据项施工建单位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施工前申请县政府对项目拟产生(除自用部分) 剩余矿产资源进行公开拍卖。

第七条 处置流程:

(一项目主管单位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县政府,并提请县政府批准施工,同时对拟产生的剩余矿产资源公开处置。

(二)县政府审核批转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单位。

(三项目主管单位将政府批办件等相关材料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具有勘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勘测,形成勘测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价格认定中心)确定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价值,出具价值认定结论书。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勘测报告、价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五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审批局配合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缴入县财政专户。委托勘测、评估鉴定、拍卖、看护等相关费用在拍卖收益中列支。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竞得权。

(七公开处置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主管单位及属地乡镇政府的监管下方可施工。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竞得人在装载、运输过程中严格落实降尘抑尘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超范围、超方量、超时限运输;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压占的土地进行恢复治理;竞得人 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砂、石、土处置完毕;除不可抗力原因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县政府依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

第九条对未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借项目施工名义私挖乱采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由属地乡镇政府以无证开采依法对建设单位严肃查处,并由县纪委监委对项目主管单位进行责任倒查。情节严重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3月16日印发的《涞水县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矿产资源的处置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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