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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09 返回列表

政策解读:关于《涞水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解读


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涞水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涞水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26日县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涞水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涞水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卫生,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卫生文明习惯,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内容。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氛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县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死面和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级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协调调度、督导指导、考核评价;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卫会日常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行业督导、属地管理为主的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分类处理、日产日清;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三)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绿地无垃圾杂物,洁净美观;

(四)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集(农)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

(六)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或公共部位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停乱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

(二)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

(三)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侵占街道现象;

(四)河道、水塘、沟渠等水体洁净;

(五)使用卫生厕所,倡导“厕所革命”;

(六)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

(七)建立和落实村庄卫生保洁制度;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集(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和饮用水安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厕和农村户厕的建设和改造升级,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贸市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建设和管理,提升厕所环境卫生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日常与集中、专业与常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县级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孳生和习性特点,组织开展消除病媒生物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市政管网系统、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制防护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四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创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卫生创建、健康中国行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专项工作的考核评价、督查、暗访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健康城市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普及科学卫生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识,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做好宣传和健康干预。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和精神卫生教育,提升公众心理健康素养。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完善体育健身设施,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提高群众身体素质。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居民小区以及车站、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集(农)贸市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健康教育宣传栏、多媒体屏幕等方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三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典型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和健康乡镇、健康县区建设。

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等,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内容,培育健康细胞建设特色样板。

第三十六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践行分餐公筷、合理膳食、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垃圾分类、低碳出行、定期扫除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传播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十九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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