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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举措”助力散煤管控专项行动
2017-07-06 返回列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举措”助力散煤管控专项行动。一是强化散煤源头监管,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取缔洁净型煤以外的散煤销售,建立销货台账、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商品煤质量档案,对供应的工业和民用散煤,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签订煤炭供销合同,标明供货数量和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二是强化散煤运输监管,严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在县城边界处设立检查站,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入涞水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实施检查;依托进县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市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进入涞水县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检验时间不超过半年,下同),无《质检报告》车辆不允许进入县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强化燃煤使用监管,严格落实燃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的监查制度,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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