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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下放执法权限25项
2023-10-09 返回列表

1、对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5、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6、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处罚。7、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的处罚。8、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9、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处罚。10、对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知道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11、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12、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13、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1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15、对未经批转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16、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17、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18、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19、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20、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21、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22、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23、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24、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25、对干扰或者阻扰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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