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程序规定向我局投诉。 二、我局受理违规执法投诉工作的部门是法规检查所,设立的违法违规投诉电话为4522125。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我局投诉: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的行政监督不合法的; (五)实施的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诉的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的,予以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以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五、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取口头投诉的,应当如实告知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和被投诉单位或者人员的名称或姓名以及投诉事由、要求等。 六、法规检查所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在七日内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法规检查所接受投诉后应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投诉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改正。 八、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不实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九、法规检查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期限一般为15天;情况复杂需要适当延长期限的,应报局领导审批,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十、案件办结后,法规检查所应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十一、法规检查所每半年应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法规检查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由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四、法规检查所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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