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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3-11-23 返回列表

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涞水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涞政办字[2017]23号)要求,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地址(涞水县冲之大街120号、电话0312-4530098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我局办事机构公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我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我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

(二) 办公场所。在我局办事场所、信息公开栏、明白纸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科梳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办公室梳理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法制科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科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局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则

 

十八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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