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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06-25 返回列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就《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今年10月31日省政府对《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建设,我们起草了《规定(草案)》,以顺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

二、《规定》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专题研究,迅速部署,成立了业务骨干组成的起草小组,并吸纳律师、专家等专业人才。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国家、省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新要求,参考多个省、市的制度规定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完成了《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要求,11月18日到11月23日我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11月组织立法专家召开了研讨会,会后再次书面征求了立法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情况,我局逐条分析、充分研讨,积极吸纳科学、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草案)》文本进行认真的推敲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定(草案)》第2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认定难、难认定问题,第3条作出了排除性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和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制定主体资格。《规定(草案)》第10条规定,制定主体分为三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时明确“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制定程序。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加强制发程序管理,《规定(草案)》第12条明确提出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登记编号、公布七个程序,同时明确了特殊程序规定,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四)关于征求意见。为了提高公众参与度,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草案)》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通知》,要求起草单位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五)关于合法性审核。“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是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市实际,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常务会前由起草单位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第21条至第26条分别对送审材料、合法性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意见、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的效力作了规定。

(六)关于发布与期限。《规定(草案)》要求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定(草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提出了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七)关于备案与清理。《规定(草案)》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报送备案的程序、时限以及应当提交的资料。接受备案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暂缓备案登记的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有违反《规定(草案)》第5条情形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规定(草案)》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或者组织专项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将清理结果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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