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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医疗保障局对政协涞水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答复
2024-07-08 返回列表

涞水县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涞水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4号提案的答复

马永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方便居民药品报销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您的建议提得很好,是医保报销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现就此提案答复如下:

一、提案的基本情况

您就医疗服务中经常遇到群众反映:在北京住院时拿的药医保能报,而回我县后拿相同的药却没在医保报销目录中,存在无法报销的问题,仍需要去北京购药,增加了患者购药负担。您建议:“县级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应尽量与北京三甲医院药品报销目录保持一致,以方便患者就近购药及报销,努力做到患者不出县就可以买到需要的药品。”

对于您的提案,我局非常重视,第一时间与您进行了沟通。在您整理出具体药品后,我局安排专人查阅河北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药品目录,您反映的问题属实,充分代表了参保患者的心声,我们立即向上级反映这一情况,同时咨询了有关政策。

二、该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包括涞水县在内的河北省各地现在使用的药品目录都是国家医保局下发的药品目录(2023年版)。经我局请示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得到明确回复:河北省始终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版),您反映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济川药业)、苹果酸舒尼替尼(江苏豪森)等药品确实不在该目录中。将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县级医保部门是没有工作权限的,所以上述药品暂时不能给予医保报销,请您理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努力让更多的效果良好、患者需要的药品尽快纳入到医保药品目录中。我局将密切关注医保药品目录的变化。一旦上述药品纳入河北省医保药品目录中,我们将第一时间告诉您并向县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公布,让涞水县广大参保患者享受到购药报销的便利。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涞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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