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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4-15 返回列表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保政办函〔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4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聚焦城市管理“新颜值”行动,不断提升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结合保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综合管理。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保证登记上牌后通行、停放秩序良好,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职责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指导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联合检查机制。2022年5月1日后,定期进行检查,杜绝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对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

(一)职责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等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行政处罚。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联合检查机制。2022年5月1日后,定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四、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一)职责分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冀公规发〔2022〕1号)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发放号牌。同时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为群众登记电动自行车提供便利,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安排设置专门场地、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经费保障。

(二)时间节点

2022年4月15日前,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设立、号牌采购等相关准备工作,202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集中登记上牌工作,11月1日后,对新增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一)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谋划、督促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进入载人电梯,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监督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供电部门要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鼓励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减低充电成本。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停放区域等部位,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停放秩序规范,5月1日后,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其他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

六、开展综合治理

(一)职责分工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督促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条例》中关于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前谋划本部门工作措施,5月1日后,各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电动自行车相关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综合治理效果显著提升。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银保监会保定监管分局,保定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七、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一)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引导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罚。

邮政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督促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对从业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综合施策,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对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制定推进方案,5月1日后,经营单位不再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稳妥淘汰。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八、加强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秩序进行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谋划各项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相关措施,5月1日后,开展秩序管理,完善交通设施,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畅通、便捷出行。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九、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银保监会保定监管分局、保定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电动自行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及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制度,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能抓紧推进和落实。

(二)加强统筹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和使用人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及时解决资金、执法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保障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意义,教育引导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营造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对任务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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