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例: 邹某与梁某在2019年相识,后于2019年10月开始交往。某天,梁某告知邹某其怀孕,后双方开始协商结婚事宜。邹某母亲与某一天给了梁某1000元见面礼。2020年11月24日,邹某通过微信向梁某支付了部分彩礼2万元,之后,邹某与梁某发生矛盾而分手,梁某于2020年12月15日前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进行人工流产,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2330元,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之后邹某与梁某协商退还彩礼未果。2021年初,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向梁某支付的彩礼。 2.律师点评 崔律师认为,婚约彩礼,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梁某应当将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对于应返还的彩礼金额的问题,考虑到梁某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产生了必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且人工流产也势必对梁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应当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