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在线访谈
在线访谈 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
举案说法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2023-11-03 返回列表

从2019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孙某已发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一审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看法赔礼道歉声明。

律师说法: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手机、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涞水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涞水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12-4522102 邮箱:lsxzfwz@163.com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