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崔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中,张某为预定节日套餐向餐厅支付定金,现餐厅不能按照约定为张某提供餐饮服务,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张某预定的节日套餐价格为2888元,按照民法典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20即577元,超过部分22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张某可主张该餐厅应向其双倍返还定金1155元,另外已支付的22元可视为部分预付款主张餐厅向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