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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
2022-11-11 返回列表

 涞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

为做好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及减免工作,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配套费的征管程序

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国家和我省已经列明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外,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实施

(一)配套费缴费主体。凡在我县(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二)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1 号)文件规定,我县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征收标准为50元/平方米。

(三)其他规定。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非税函﹝2022﹞7 号)文件规定,一是各地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文件中,已明确开发区征收标准的,按批复文件的征收标准执行;二是各地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文件中,未明确开发区征收标准的,分以下情况执行:若开发区在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按城区标准征收;其他情况按建制镇标准征收。

三、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举报电话:45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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