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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6-26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涞行复决字〔2021〕5号

申 请 人:薛某

被 申 请人:涞水县涞水镇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涞公(涞)行终止决字[2021]001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涞公(涞)行终止决字[2021]001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6日上午郑某驾驶自家二手汽车从西往家走,将汽车驶入胡同的南端 (郑某家门口)将车停好后,走到胡同的北端,徒手拆我家砖墙,在拆完一米的砖墙地基后,我父亲在家里听到声音后,赶紧出去看,看到郑某正在拆我家墙的地基。我父亲问“你为什么拆我家的墙? ”郑某看到我父亲来了,停止了手上的拆墙行为,然后就问大街走去、边走边说,“我就拆你家的墙,有能耐追我呀,追我的人是狗”。语言极其恶劣,具有挑衅性。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未正确认定郑明勇的法律责任。

郑某在大街上无故、任意拆我家的墙,导致1米的地基被拆除,从而上面的砖墙倒塌,严重危害到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造成了我家的经济损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认定没有违法事实。

二、适用法律错误。

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第一条没有违法事实的依据错误,郑某无故拆我家的墙,导致一米的地基被拆除,从而地基上的砖墙倒塌,危害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我家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产惩践踏法律尊严的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6日9时14分,涞水县某村郑某回家时,在薛某家围墙突出的石头及砖块将自己的车划伤,随后郑某将5、6块石头及砖块挪走。

以上事实有被控告人的陈述、控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1年6月19日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对此案件的调查。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上午,涞水县某村郑某驾驶机动车自东向西行驶,在行至胡同北口时经两次转弯后回家,后再次返回胡同口,实施相关行为。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定郑某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违法,需进一步查清事实及评估确定损失及维修价值。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存在违法事实”的涞公(涞)行终止决字[2021]001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申请人陈述、书证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涞公(涞)行终止决字[2021]001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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