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2015]第10号令),经县政府批准,现对涞水县境内南水北调配套水厂以上工程保护划定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涞水县境内南水北调配套水厂以上输水管道(涞高定干管设计桩号0+000至19+911、涞水支线设计桩号0+000至0+118)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少于十米。 二、穿越南拒马河倒虹吸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一千米的区域。 三、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三十米的区域。 四、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在地下输水管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禁止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五、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城乡建设规划调整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公示内容,请查看附件。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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