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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涞水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2017-12-04 返回列表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县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长期、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二、证照布点
  我县以去年审批发证为基准,原则上不再新增零售经营网点。
  三、申办条件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城区内所有街道无专门店铺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的经营者申请零售烟花爆竹;
  (二)2014—2016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受到查处的;
  (三)申请人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四)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县安监局考核合格;
  (五)依法在县行政审批局(含审批局授权委托的各乡镇市场监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六)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七)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20米的安全距离;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零售;
  (八)零售场所需配备两台以上4公斤重的水基及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零售经营者必须从县域内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由专用车辆配送;
  (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储存量,零售网点的储存烟花爆竹的含药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十一)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零售经营者应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程序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宣传报名、初步核查、培训考核、提出申请、现场核查、审批受理六个程序。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零售场所。
  (一)宣传报名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
  (二)经营场所初审阶段(2017年12月4日至17日)
  (三)培训考核阶段(2017年12月18日至22日)
  (四)提出申请阶段(2017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
  1、时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
  2、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内容进行自查,在认为符合上述8项条件规定的,可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市、县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农村自住房应有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5、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场所,需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6、零售点和储存烟花爆竹库房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7、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有关资料;
  8、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现场核查阶段(2018年1月4日至10日)
对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长期网点、临时网点进行场地复审,对于初审不符合要求进行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于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受理发证阶段(2018年1月10日至1月25日)
县行政审批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指派业务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经复核,主管负责人审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零售经营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有效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长期证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临时证有效期限为1个月,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日。
  (八)县行政审批局对符合经营烟花爆竹条件的零售点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3日内函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将对县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严厉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予以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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