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省、市、县出台了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明白卡发给大家: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下列农户: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上最困难;二是住房最危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列为补助对象。 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家庭人口情况、家庭收入、现居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和身份证,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4)危房照片。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2.村级评定及公示。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先将农户申报的情况和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进行比对,比对不一致的,组织复查。核对无误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经评议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涞水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并拍摄公示照片录入住房信息系统。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汇总后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 4.县级批准备案。县政府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三、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是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房屋安全,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自建户新建或修缮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统建户新建或修缮修按照危房基础确定,严禁擅自加大更改,且按居住在房内现有人口控制:1人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0平方米;3人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按照外墙计算建筑面积)。 四、补助标准 1.自建房屋按照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贫困类别,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其中: D级危房:五保户25000元,低保户20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15000元。 C级危房:五保户10000元,低保户8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6000元。 2.统建新建房屋单方建筑造价830/平方米(此费用包括危房拆房费用)。 3.统建加固房屋单方建筑造价不突破400/平方米,且整户不超过2万元。 五、改造和建设方式 1.改造方式。原则上能加固修缮的不新建,属于整体危房(D级)的,应原址翻建。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解决居住用房的安全,不能用于其它设施建设。 2.建设方式。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确无能力自建的统一建设,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开工建设 具备开工条件的农房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协议,6月上旬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竣工,11月底前完成验收及总结工作。 七、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由各乡镇具体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要求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写《涞水县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八、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 危房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后,经乡镇政府申请,县政府批准,一次性拨付资金。在补助资金发放上,自建户通过农户“一卡通”由县财政直接发放到改造户。由乡镇、村统建的,资金直接支付出资方。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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