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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政局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2017-07-24 返回列表
  医疗救助方面,我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的,我局按以下方面再次进行救助:
  1、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医疗救助。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因患18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30%。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30%。
  鉴于此部分人员为贫困对象,我局采取主动救助的方式,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简化手续,缩短时间,将医疗救助资金打入到该人账户,做到了为贫困户提供一条龙服务,实现了“一站式”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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