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涞行复终字〔2024〕5号 申 请 人:潘某 被 申 请人: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饮品有限公司涉嫌营养成分表造假,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