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调整城镇供水终端销售价格的批复 涞水县自来水公司、永源供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调整城镇供水终端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局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本着兼顾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利益的原则,调整涞水县城镇供水终端销售价格,经涞水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供水价格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终端销售价格标准 1. 居民生活用水:上调0.44元/立方米,由3.29元/立方米调整至3.73元/立方米; 2. 非居民用水:上调0.76元/立方米,由5.20元/立方米调整至5.96元/立方米; 3. 特种行业用水:上调2.28元/立方米,由12.8元/立方米上调至15.08元/立方米; 4.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上调0.48元/立方米,由3.51/立方米上调至3.99元/立方米。 以上均含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 二、阶梯水价价格标准 一、二、三阶梯水价按照我县基本水价的1:1.5:3的比例收费,具体价格依次为3.73元/立方米、5.07元/立方米、9.09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对于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特困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同时享有既定的优惠政策。以上均含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 随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相关事项 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水价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相关部门监管。 五、执行时间 此批复自2024年9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涞水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