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整治的 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大气攻坚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散煤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涞水县G5京昆高速以东和2022年农村气代煤改造完成地区包括(东文山镇部分村庄、涞水镇部分村庄、娄村镇部分村庄、明义镇部分村庄、石亭镇部分村庄、永阳镇部分村庄)为禁煤区,禁煤区内禁止运输、销售、囤积、使用散煤。涞水县未完成气代煤的地区为非禁煤区,非禁煤区内禁止运输、销售、囤积、使用烟煤等劣质煤,全面推广使用洁净燃料(原料煤及特殊企业除外)。 二、对非法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严格实施检查,对无相关手续的非法运煤车辆,由交警部门依法查扣,市场监管部门没收散煤并处罚款。 三、对违法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燃用劣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局和相关乡镇严肃查处,并对散煤进行没收。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生产销售劣质散煤投诉举报电话:0312-4522207(市场监管局) 运输劣质散煤投诉举报电话:0312-4522221(交警队) 单位、企业燃用劣质散煤投诉举报电话:0312- 4529923(环保局) 村民个人燃用劣质散煤需向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