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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公告
2021-02-05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

公    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

二、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要建立和健全禁烧秸秆和垃圾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片、党员和村民代表包户包地块禁烧监管责任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公安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从严从快顶格处理。电视台对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按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农业经营主体处以罚款。

六、对野外用火导致火灾事故,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使用明火,故意焚烧混有塑料、皮革、人造棉、废电池、废轮胎等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垃圾,不听从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在垃圾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开侮辱镇村干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蓝天白云,需要大家共同呵护。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决抵制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人和”的高质量发展的涞水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公告。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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