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强耕地保护、清理河道“四乱”、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通告 一、制作文件意图 为维护良好的灾后重建秩序,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规范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强耕地保护、清理河道“四乱”、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十条,已面向相关委办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农户自建房必须报村委会、乡镇政府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新建、扩建、翻建属于违法行为。施工前必须由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认定申请人集体成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乡镇审批该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以及是否符合“四区一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流湖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要求,并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冲毁、损坏的农户房屋等建筑物,不允许原址重新翻建,符合“一户一宅”需求的,由农户向村委会申请另选新址建设,经乡镇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复耕复产之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山洪沟两侧围堤填土造地和滩涂开荒。因洪灾导致沿河道两侧耕地损毁的,经乡镇政府会同县水利、自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查验后,符合复耕条件的由村委会集体组织实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山洪沟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抢栽抢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六、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淤泥、矿渣、建筑及生活垃圾,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工程机械和其他阻碍行洪的物品。 七、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污染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水产养殖活动需经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依法依规复工复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用地需经乡镇审核批准,并经县自规、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后进行备案,落实“进出平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施农业之名私自占用耕地。 九、各乡镇政府负责依法加强耕地保护、河道管理工作,从严查处各类非法占用耕地、河道“四乱”行为,发生一起整改一起。 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本通告,顶风作案形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拒不执行整改、无理取闹、干扰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