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交通运输部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局领导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3.全县交通运输年度工作报告。 4.全县综合交通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有关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信息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7.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等制度和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涞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ebei.gov.cn); 2.政务服务中心; 3.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4.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5.其他方式。 通过微信公众号、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涞水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涞水县涞阳路1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2-4523535邮政编码:074100 电子邮箱:lsxjtjgk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涞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lsxjtjgk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2-4523535。 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