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助企纾困
【涞水县1+18政策体系】关于进一步促进涞水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2022-11-08 返回列表

关于进一步促进涞水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一、分期缴纳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

招拍挂土地时,宗地土地竞买保证金按30%比例确定,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的50%竞得人出具承诺书后一年内一次性缴清;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税务局)

二、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

强化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有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融资力度。房地产贷款“三线四档”管理不扩面至试点之外的其他企业。对经营稳健、杠杆率合理、销售前景良好、资金封闭运行的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避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加快现有存量按揭贷款未发放部分的审批手续,增加信贷额度,确保符合房款条件的贷款及时发放。对困难房企到期房地产开发贷款给予适当延期或展期,并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责任单位:人行涞水县支行、县金融办)

三、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供热方面,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补贴机制、政府投入机制、定价机制,到2025年全面取消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供电公司等)

四、优化抵押项目的预售程序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已办理土地查封、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的,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明细,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开发企业已通知其转让抵押商品房的证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未办理土地查封、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的,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土地查封、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的证明。(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2年1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原则,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防范逾期交付风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行涞水县支行)

六、加大人才住房政策支持

对符合《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市引进“名医(名科)、名院、名诊所”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卓越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要求的人员,按照相关文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

七、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拥有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行涞水县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

八、实施住房贷款或租金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对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首套房购房人,可选择首套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中一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按1000元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每月按1100元标准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九、支持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需求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首套新建商品购房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优化房屋交易流程

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政府指定的不动产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办等机构和组织代为办理。已经取得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无需变更,未办理首次登记但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力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城镇住宅,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分房通知、购房发票,交款票据等已缴清房款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公告4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主体或项目责任主体灭失的,免于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企业出台惠民销售政策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面向高层次人才、参与抗疫人员、二孩及以上家庭、现役(退役)军人等特定社会群体的购房优惠政策,让利于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联系广、影响大、行业规范性强的优势,组织优质企业、优质项目的推介活动,向群众推荐品质楼盘,指导企业提质提效。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三、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总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批先售、捂盘惜售、炒买炒卖、价外加价、发布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行为,建立风清气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等)

十四、稳定住房价格

开发企业可根据商品房所处地类、小区品质等因素,以幢(栋)为单位,确定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批局)

十五、加强网络舆情引导

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和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整治网络传播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县网信办、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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