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
助企纾困
【涞水县1+18政策体系】关于保基本民生的五条政策措施
2022-11-08 返回列表

关于保基本民生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人行涞水县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提高保障标准。我县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6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240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三、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低保对象退出工作要谨慎对待,除死亡原因之外,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变化、无法外出打工、刚性支出、就业成本等因素,没有明显变化的,原则上不予退出低保,或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以防因疫情导致困难群众生活雪上加霜,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主要依据河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不进行入户调查、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发现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全面启动“救急难”工作机制,对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家庭先行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区办)

四、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充分用好补助资金,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困难群众银行卡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五、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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