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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2022-10-19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杜绝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保定市关于秸秆垃圾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枝叶及工业废弃物。露天焚烧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危害人身健康,还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

二、搞好秸秆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治本之策。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广大群众要自行对承包田地内的秸秆、杂草进行粉碎还田或清理干净。

三、严禁在路边沟边、坑塘河渠倾倒堆放秸秆、垃圾、工业废弃物,本着“谁堆放谁清理”的原则,立即清除干净,根除着火隐患。对收储利用的秸秆,要明确专人,加强管护,防止引燃。对管护不力,造成焚烧未找到当事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全县域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各类农林废弃物、杂草、生活和工业垃圾。违者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凡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和精神病人,监护人要严加管教。否则,一旦违反本通告,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对年长的老人,其子女要做好普法教育,及时劝阻。

六、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禁烧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悬挂禁烧宣传标语、农村大喇叭广播、发放明白纸、与住户签订承诺书、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烧工作舆论氛围。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乡镇领导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的网格管理责任制。各村对辖区内禁烧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安排两委干部、网格员、扶贫特岗员等包地块,在田间地头、重要路段合理设置监控岗,佩戴禁烧红袖标,做到昼夜24小时监控,同时用好火点视频监控平台,充分发挥“人防+技防”作用,落实责任,死看死守,确保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八、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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