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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烟处[2026]第16号案件

发布时间: 2026-05-11
涞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类型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处罚结果决定(通知)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事项类型实施机关
涞(水)烟处[2026]第16号刘某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26年3月18日,接到举报,涞水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于依法对涞水县**副食商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冬虫夏草(和润)叁条、芙蓉王(硬细支)壹条、牡丹(软)壹条、南京(十二钗烤烟)叁条、云烟(软珍品)壹条、玉溪(硬)壹条、天子(金)叁条、金桥(蓝牌)壹条、云烟(流金印象细支)壹条、中南海(特高)肆条、玉溪(软)伍条、红塔山(软经典)肆条,共计壹拾贰个品种,贰拾捌条卷烟,当事人刘**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仟陆佰捌拾整(¥6680.00)的9%的罚款,即陆佰零壹元贰角整(¥601.20)。2026/5/112026/5/11行政处罚涞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