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涞(水)烟处[2026]第15号 | 冀某某 | / | /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2026年3月18日8时40分,经群众举报,涞水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于当日9时53分依法对涞水县涞水镇西苑华庭*区*号楼*号底商**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中华(双中支)肆条、牡丹(软)叁条、苏烟(金砂C专供出口细支)壹条、520(SLIMS)壹条,共计肆个品种,玖条卷烟。当事人冀**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 1、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的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肆佰贰拾元整(¥2420.00)的7%以上9%以下的罚款,即壹佰陆拾玖元肆角整(¥169.40);2、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将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 2026/5/11 | 2026/5/11 | 行政处罚 | 涞水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