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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烟处[2026]第15号案件

发布时间: 2026-05-11
涞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类型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处罚结果决定(通知)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事项类型实施机关
涞(水)烟处[2026]第15号冀某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026年3月18日8时40分,经群众举报,涞水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于当日9时53分依法对涞水县涞水镇西苑华庭*区*号楼*号底商**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中华(双中支)肆条、牡丹(软)叁条、苏烟(金砂C专供出口细支)壹条、520(SLIMS)壹条,共计肆个品种,玖条卷烟。当事人冀**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1、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的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肆佰贰拾元整(¥2420.00)的7%以上9%以下的罚款,即壹佰陆拾玖元肆角整(¥169.40);2、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将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2026/5/112026/5/11行政处罚涞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11日